日前(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实施条例如何更好地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对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将有哪些影响?
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一个难点所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问题。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明确要求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这些程序,涉及了从征收启动到公告到实施的全流程,就是要通过程序的完善来保护我们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益。
记者注意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朱道林:进一步强调了在各种征收环节过程当中,突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要求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保护耕地始终是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要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屏障。
南充市是四川省传统粮油基地,这几天,当地龙蟠镇的高粱已经成熟,一派丰收的景象,收割机在田间来回奔忙。今年这里播种的面积达到6500亩,其中撂荒土地4800亩。而在几年前,这一带受丘陵地区地形地貌影响,耕地后备资源还十分匮乏。2018年,这片丘陵土地纳入了补充耕地储备项目,经过整理和治理,变成了优质耕地。
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杜颖鉴:先后出台了区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制度措施,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
2018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连续3年每年开展一次补充耕地集中核查,总计核查补充耕地面积2000多万亩。今年4月,国家还首次公开补充耕地地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已公开补充耕地项目4000多个。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有的时候是破坏耕作层的。因为耕作层一旦破坏,如果我们再把它恢复到耕地,难度就比较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
新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专门增加了一节,主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同时也明确了宅基地怎么样的申请审批的程序。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那么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呢?
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朱道林:目前从宅基地的退出和流转过程当中,还是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要求,总体来说,城里人想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目前从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改变了过去农村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局面。
这将会大幅度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赋予他们更多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的土地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这次我们也明确了整个出让的方式,你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你出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一些内容,双方权益的一些保障,争议的一些解决,以及如果提前收回怎么来补偿等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自然资源部农用地质量与监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朱道林:因为集体土地入市,它主要是在全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主要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通过这次规范应该有利于防止这种交易过程当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能够保障尤其从农民到农村集体等等各方面的利益,又能够使得土地入市交易过程当中能够符合规划。
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关系到当今土地供应格局的变化,对于一些房地产热点城市,有望缓解用地相对紧张局面。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
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地块、用途等向社会公布,以稳定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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