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介绍《民法典》总则编第1至3条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的作用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形塑了整个《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如同火车头带领《民法典》这个庞大的体系高速行驶。
《民法典》的适用原则
先分则后总则
总则编在整个《民法典》中对应总分结合的法律适用方法,这要求法官、仲裁员和律师在适用《民法典》的过程中要先分则后总则。因为总则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点,而分则的具体条文具有具体性、详细性特点,适用法律的过程是先具体后抽象、先分则后总则。所以,总则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可以发挥漏洞补充的功能,当分则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依据总则来补充分则之漏洞。
总则编第1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的价值之光凝聚在总则编的第一章,尤其是第一章的第1条。“目的是整个法律的创造者”,一切具体条文都由法律的立法目的延伸出来,《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就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突出亮点之一
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写入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中国人的伦理共识、道德共识,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象征。本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思路,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整个《民法典》价值的源头活水。
《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民法典》的立法权源条款,它展现了民法典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总则编第2条
《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1986年版)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对比《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和1986年《民法通则》第2条,有两个明显变化:第一个变化:1986年版《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调整对象时使用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没有出现非法人组织,也没有正式使用自然人表述。而《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规定在民法调整的对象范围中对主体的表述更加精准,使用了自然人概念,而且民事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法人,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企业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也受《民法典》的调整。第二个变化:《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把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放到财产关系之前加以规定,这凸显了《民法典》人文关怀理念,克服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缺陷。
总则编第3条
规定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总则编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总则编第3条其实是第1条第一句话的具体展开,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中所讲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具体列举,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条进一步彰显了《民法典》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民法典》总则编第1至3条
在生活中的应用
加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民法典》总则编第1条的最大变化是加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国家、社会和广大群众对民法的希望。
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来看,《民法典》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就国家层面而言,《民法典》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就社会层面而言,《民法典》中很多法条体现了公平、平等等;就个人而言,《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条文中,把私权神圣的原则提到前面,彰显了我国对民事权利的重视程度。
案例:“狼牙山五壮士”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案
一位作者写了一篇解读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文章,文中提到五壮士参与战斗中敌我双方的伤亡人数、跳崖地点以及五壮士在行军路上是否拔过百姓地里的萝卜,作者在对这些细节进行所谓的深度解读时,没有扎实的史料佐证,而是捕风捉影,诋毁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
我们都知道,狼牙山五壮士展现了中国人在和日寇斗争过程中视死如归的大无畏革命英雄主义,是一个群体英雄形象,已经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民族记忆和民族情感。
该作者在文章中进行过度诠释,以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解构英雄群体形象。文章在杂志上发表后,有微博网友在点评中骂了杂志的责任编辑和文章作者。文章作者和责任编辑看到后,起诉网友的言论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未认定该网友的言论侵害了文章作者和杂志责任编辑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文章作者和责任编辑在写作和发表狼牙山五壮士文章时讨论的是一个公共事件,对象是历史上已经形成共识的英雄人物,作者在过度解构英雄人物的光辉形象时,就该料想到会引起民众的普遍关注,甚至是负面点评。文章作者和责任编辑应当对民众的评价性言论负有更高的包容性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该网友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倾向和价值导向。
该案例说明,在进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树立唯物史观,杜绝历史虚无主义。一切打着所谓的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旗号进行历史虚无主义解读的态度,法律本身是反对的,也是予以驳斥的,这种做法有违《民法典》第1条所讲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友善价值观在《民法典》中
有具体条文表达
友善价值观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助利他、助人为乐、崇德向善、匡扶正义。
《民法典》总则编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总则编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情况下,救助者如果自身遭受损害,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84条规定,如果救助者或见义勇为行为人在施救过程中给被救助人带来损害,可以予以免责,除非自己有故意重大过失。
其实这两个条文就是友善价值观的具体表达,鼓励人们崇德向善、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互帮互助,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正是鼓励激发人性中的勇敢品德。
侵权责任编中的“好意同乘”条款
贯彻了友善价值观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比如好朋友搭车一起出去游玩,或者驾驶员主动邀请伙伴同乘,但是车辆行进中由于驾驶员精力不集中或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发生车祸,同乘人员遭受人身伤害,驾驶员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7条规定了“好意同乘”中车主责任的减轻规则,案例中车主的责任要予以减轻,如果车主提供搭乘服务过程中有故意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责任。这其实也体现了友善价值观,生活中无偿提供搭乘服务之人是基于友善助人,法律应该体现对其宽容处理,应当适当降低其法律责任。
案例: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 司机减轻责任第一案
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驾驶越野车载着刘某等三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越野车偏离了路线,冲向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的一名同事幸免于难,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改成,要求江某家人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
庭审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他们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一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劝说开车自驾,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
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这些费用。这起案件曾两次开庭,双方就补偿的金额争议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虑到两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顺利调解结案。
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有一些意外或是非重大过失情况下发生的损失,作为提供帮助的人,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就核心价值观而言,提倡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的人的心。
问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典》总则编实际上对后面各编起到了指导和完善的作用,因为总则编规定了《民法典》最基本的原则、功能和目的。无论是指导后面各编里的具体规则,还是在各编具体规则的适用过程中,总则编可能都会起到辅佐适用的作用。学透总则编,对其他各编的内容理解起来会更加容易,也会对理解整个《民法典》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
答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什么要写进《民法典》?
《宪法》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整个《民法典》价值的源头活水。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强调隆礼、重法,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也强调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可以帮助安定天下,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但真正润泽人的心灵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的道德共识和伦理共识。所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民法典》,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中国特色。
答问
号贩子被保安追赶摔倒受伤,医院和保安为何不担责?
保安人员依职权进行盘问,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医疗秩序,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未来的社会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避免保安人员出现不愿管、不敢管的情形,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
答问
《民法典》实施之前发生的案件适用这部法律吗?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专门做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在此之前的民事纠纷,如果《民法典》之前的相应民事单行法有明确规定,就要适用旧法。这其实是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的要求,因为民众在生活中要受自己所处时代对应的法律规制和约束。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假如去年发生的案件,《民法典》之前的民事单行法没有规定,而《民法典》中又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就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中的新规定,以弥补过去单行法的立法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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