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网络直播也有着广泛的用户群,一些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翻唱等表演也有可会侵犯。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画面中,多名主播正在演唱同一首网络流行歌曲。曾经,一首歌曲的走红往往始于大街小巷;而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优秀作品都是从直播间、短视频平台上传播开来,为众人所熟知。然而,在主播演唱或使用非原创作品作为素材时,同样有可能侵犯到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斗鱼直播平台的几名主播就到了这样的情况。
原告认为,多名网络主播在被告平台上,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基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进行表演;直播后,相关视频会储存于被告的服务器空间。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于涉案歌曲所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认为直播平台并非涉案行为实施主体
被告则认为,被告所经营的直播平台,并非原告所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对涉案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被告提出,直播平台已经尽到了监管责任,并未从涉案行为直接获益,因此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则认为,被告直播平台由于设置有对主播进行打赏的渠道,通过用户对主播的打赏行为,直播平台可以基于主播对涉案作品的表演行为而获得经济收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直播平台内共有12位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内在线直播的过程中,表演了涉案歌曲共计59次,其中57次为唱歌,1次为吹笛子,1次为跳舞作为伴奏。法院认为,被告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400元和律师费支出12000元。本案的主审法官解读,这样一份判决明确了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主播两类主体各自的责任范围。
那么,在网络直播这种已是见司空见惯的传播形式中,受众多粉丝追捧的网红主播和直播平台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法学专家进行了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直播平台在明知道这是一个网红,他的影响那么大的情况之下,平台在没有取得配乐版权前提下,放任网红持续播出,会遇到的风险是很大的。但是现在来看的话,涉及到版权会越来越多,一个是包括这个案子中的唱歌,另外是改编权。据我所知,现在的这种对作品的改编是特别多的。改编权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即便是平台获取了相关的作品的版权,但是在主播演艺过程中有改编,这个改编权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的话,这可能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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