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2)保修期
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保修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
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与保修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存在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法律对部分工程的保修期最低期限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对于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2条第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该规定,本条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约定的,发包人返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对于起算时点,应当自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本条借鉴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第一,起算点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起算点,并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质量保修期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期限长短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一般期限最低为2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通常为50年)。
第三,期限内的权利义务不同: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在缺陷责任期限内,承包人当然承担保修义务,即此时保修责任与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需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返还后承包人仍负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发包人处作担保,承包人应直接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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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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