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实行的都是两审终审制。但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于是在我国“两审终审制”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再审即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一审上诉二审多久会立案?一审上诉二审多久开庭?但是在二审之后还有一个不是必经程序的再审制度,即审判监督程序。那么很多人就不明白了既然在两审终审为什么还要设立再审?两审终审与再审是不是相矛盾了?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分别为十日和十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剩剥夺。
关于二审审限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还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还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正常情况下,3个月之内就会安排开庭时间的,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是二审终审制。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再审制度,是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于是在我国“两审终审制”之外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有别于一审、二审的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在制度设计上,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并不违背二审终审制,正如有些学者所讲,它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通过不断完善再审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审和二审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过其自身功能的强化达到最终消灭再审程序的目的。
它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有别于一审、二审的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并不违背两审终审制,正如有些学者所讲,它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通过不断完善再审程序,可以反向性地促使一审和二审程序公正度的提升,以期通过其自身功能的强化达到最终消灭再审程序的目的。
审判监督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启动的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是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当事人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该程序的设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是一种特殊的事后纠错和救济程序。由于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否定,就意味着要牺牲原判决、裁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会影响争议解决的效率。因此,为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对该程序的启动进行了严格限制,尤其是对启动主体和事由等的限制。
二审和再审的区别
1.发起的目的不同
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法院进行的审判,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再审:对可能判决错误的终审裁判结果进行纠正错误的审判,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申请主体不同
二审:当事人发起申请,或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由法院决定二审
再审:由当事人发起申请,或由法院、检察院发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由同级检察院向法院发起检察建议而启动,也可能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提起抗诉而启动,也可能由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启动再审。
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
二审: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时限内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再审:时间不限要求。
4.审理的对象不同
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再审:表象上虽也是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核心是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重新审理。
5.办理程序不同
二审:可开庭审理,也可不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再审:一般应当一律开庭审理,不得迳行判决。
6.是否启动结果不同
二审:经有关方面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法院审查后决定启动二审的不受时限限制),必须启动
再审:审判有错误,或证据发生了变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可能改变判决结果时才启动。
7.审结期限不同
二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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