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
需方:
供方和需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购销协议。本协议是 供方与需方的原则性协议,双方都同意本协议适用于需方与 供方的所有订单,除非另有书面协议约定。
一、 协议签约的交易条件内容:
1. 商品报价:经采购部同意之“供应商报价单”上所记载之价格(注: 人民币,含增值税)。
2. 商品促销条件:每年提供促销,具体促销形式为:
3. 商品退换条件:商品开箱后,若发生原短原残,由供方负 责解决;商品经营中,供方若按当期结算额( ) %承担正常残损,用以抵扣合理损失,从当期结算中扣除,则需方确保无退残;商品经营中,若出现过期或滞销商品,则需要提请供方给以解决。
4. 付款方式:
(1)交货后 天付款;
(2)实销实结 天付款;
(3) 其它方式 ‘ 。
5. 结算方式:(注:均以供应商为收款人) ‘
(1) 支票转账;
(2)银行转账;
6、损耗补偿、促销、赞助和其他费用_
(1) 损耗补偿:按照双方协定,在正常原短原残中按进货价格退 换补偿需
(2) 供方根据需方促销活动方案,每年 次:每次 天,宣传费 _ 元
/期,(快讯促销中试吃、试用的商品由甲方免费提供或者从 其结算金额中扣除。) (3)甲方承诺提供赞助如下:
元旦促销活动费 元/斤春节促销活动费 元/斤
元宵节促销活动费 元/店五一节促销活动费 元/店
国庆促销活动费 元/店 新店开业促销活动费 元/店。7.售后服务:供应商不论在任何情况均应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责任,直至商品售后服务保证期届满为止。
二、商品数量
代销商品的数量及计量单位以订单为准,否则供方应承担退货责任 的责任,供方 也不得多交或分批交货。对供方所多交的商品,需方有权拒收。供方所少交商品, 如需方还需要,供方应按需方另行开立的订单供货。
三、价格
1. 除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外,皆由需方自行定价,并订明于报 价单上。供方给需方的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高于供方销给需方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其它客户之最低批发价。
2. 需方订单不另标明交易价格,以保障双方交易价格之机密性, 双方成交价 格应以本条第 1 项所述之报价为准。
四、质量
1、供方交货时,应将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资料及证件等随同商 品或运单交需方。需方如发现没有合格证等上述资料或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的, 有权拒收或退货。且如因质量问题而退货者不受时间限制,所有退货费用皆由供方负担。
2、供方应在其标明的该商品的保质期限及保质条件下对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责。供方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已近失效期或保鲜期低于 2/3 以下甚至超过 保鲜期的商品给需求方。如因供方的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需方或由需方售出的消费 者(或经营者)之经济损失及其它任何损失,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
3、供方应保证.其商品符合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 之规定:
1.产品销量法,2. 合 同 法,3.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4.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5.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 ,6.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7.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8、食品卫生法, 9 、 民 法 通则, 10.商业银行法,11、发票管理办法,12.海关法,13.、药品管理法 ,14.环境#护法,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6.涉外经济及合同法17、专利法则及其实施细则,18.加工承揽合同条例,1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国境卫生检疫法,21.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敦和国这专业部门或主管机关所颁的有关规定。
五、包装
1、商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并确保商品 安全、卫生的运 交需方售给消费者(或经营者)使用。
2、商品的包装标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标示的说明、产 地、原材料、用途、警语、保质期及保质条件、生产期等之规定,否则需方有权 拒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皆由供方负担。
3、供方同意其商品在交货时应贴上或预打上需方之货号条码 标签。
4、需方可要求供方制作特殊量贩包装,供需方售卖。
5.、商品的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
六、检验
为了更好地履行协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需方有权和供方 一起在该商品 的生产、组装、包装、储运等每一环节对商品进行全面检验。发现问题时,需方有权提出限期让供方更换、更改或修复之意见,供方应按照此意见在限期内全面 完成。
七、 商品的交货
1. 交货实行送货制,即:供方应按订单所规定的时间自费将商 品运至订单指 定的交货地点交至需方,所有交货之运输费、押运费、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皆由供方承担。
2. 供方同意:
CD 货物按需方发送至: 区(县) 路 _ 号
八、 发票
1. 供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双方 书面同意之报价单上的单价扣除双方同意之销售折扣后之单价及有偿之验收数 量(不含无偿或免费搭赠之数量) 幵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2. 供方应依照需方商品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焉发票结账。
九、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供方应对其所售给需方之商品在销售给需方之前应具有所有权或合法的支 配权、处分权、并不得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 品的装潢设计或外观设计权),如果供方售给需方的商品,因所有权存在问题或 因侵害别人的知识权,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完全由供方承担。
十、保密及专利之申请
1、由需方所提供的图纸、设计、模型、工具、设备及其他资 料,供方除执行 需方之订单外,不得使用、泄露或复制。
2、由供方所提供给需方之资料,除供方另有书面声明外,不 应视为机密或独占资料。
3、在执行需方订单制过程中,若需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研究开 发经费而产生的 各有关之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需方。
十一、网络查询
在双方另行签订《需方供应商网络查询系统应用协议书》的基 础上,经双方 同意,供方可以使用需方的网络查询系统进行供方商品的销售、库存查询,并由供方缴纳相关的费用。
十二、需方之自有品牌 .
1、在双方面同意下,供方应为需方制造、进口、或采购需方 之自有品牌商品, 或印有需方自有品牌商标之包装材料。
2、需方之自有品牌之商品或其包装材料之商标权及销售权专 属需方。
十三、订单的更改
1. 需方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来更改订单,供方如在收到 该通知后七日 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者,则视为其同意按更改后的订单交货。
2. 订单的更改导致成本或交货日期之增减,则双方应在平等 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处理。
十四、订单的终止
1、供方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没有履行订单,而在被允许 推迟履行的合理 期限内仍示履行时,需方可终止订单。
2.供方未履行需方订单之任何部分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订 单要求,且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仍未履行或改正者,需方可终止订单。
3、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修改或终止订单的全部或一部分。
4、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以致订单的义务不能履行,订单 可终止。
十五、账款和冲销
双方同意需方可在应付给供方款项中,扣除供方应支付需方之 账款。
十六、法律依据及其与本协议、订单的关系
1、除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以及订单上所规定的内容外,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为依据和执行准则。
2、本协议是双方购销的原则性约定,双方每次购销之具体的权利义务还应以 “订货单”及“供应商交易条件协议书”为依据。
3、双方都同意在变更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先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 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都同意应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
4、新品滞销可于一个月内退换商品,退货商品需在需方发出 通知后 10 天内 取回,否则需方不负保管责任。.
十七、反商业贿赂条款
1、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商业索贿、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 行为,
2、若需方任何职员要求供方给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供方得提供相当证 据给需方,需方查实后必将公正处理,并为供方保密,同时需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供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3、若供方以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给个人的任何回扣、超过
50 元的餐饮招待、超过 50 元的纪念品或节日礼品、浏览、娱乐、其他招待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者,需方将停止与供方之一切合作, 并可依法对供方采取必要措施。但需方经 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参与供方所举办之餐会不被视为商业贿赂。
十八、解释权本协议解释权归需方所有。
十九、通知
所有通知或联系事项,双方应以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或邮寄送达,双方之一 如在任何时间更改其地址,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二十、违反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订单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 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一、补充协议之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样法 律效力。
供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业务代表 业务经理
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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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Fw630111(长安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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