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通过微信“泄露”领导薪酬,南通一家销售公司的主管被公司解雇,于是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7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工资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为违法。
收到公司解雇通知,理由为泄露领导薪酬
2014年6月,张晶(化名)受聘南通一家销售公司担任综合主管一职,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19日。
然而,2019年7月,张晶收到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以张晶在职期间泄露公司领导工资薪酬资料的机密信息,严重违反《保密协议》之规定;在客户群发布不实言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之规定为由,解除与张晶的劳动关系。
对此,张晶感到非常委屈,她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任劳任怨,公司是故意找理由辞退自己。于是,她将公司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该公司辩称,张晶在职期间擅自通过微信泄露公司领导的工资薪酬资料,该资料后经他人之手转发到客户群,导致客户集中闹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同时认为,张晶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张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未达“严重”标准,公司支付赔偿金
那么,对于张晶的行为,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即使原告泄露了公司职员的薪酬标准,也尚未达到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本案中,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能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金。
根据张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公司为6460元,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060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说法】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以“严重”为要件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罗勇介绍,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张晶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罗勇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以‘严重’为要件,而工资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其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即使张晶泄露了公司职员的薪酬标准,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晶的劳动合同,应为违法。
而且,根据公司提交的截图,其反映客户与公司“闹事”的根本原因在于客户的缴纳的本金无法按期兑付,凭此难以认定张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张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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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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