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花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说明印花税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未来的《印花税法》会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变化一:部分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下调
1、加工承揽合同:由原来的“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调整为“报酬的万分之三”,同时将合同名称由原来的“加工承揽合同”改为“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由原来的“按收取费用0.5‰贴花”调整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同时将原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二为一,改为“建设工程合同”;
3、货物运输合同:由原来的“按运输费用0.5‰贴花”调整为“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同时将合同名称由原来的“货物运输合同”改为“运输合同”;
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变化二:增加及取消部分税目
增加:
1、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2、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取消: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本次《草案》中也取消了对其他账簿征税的规定。
变化三:明确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草案》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变化四:印花税法定税收优惠扩围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
变化五:明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征管问题
纳税期限: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纳税地点: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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