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重庆市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而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则由各区县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在2013年7月重庆调整了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城区的朋友可以参考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主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 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 18000 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个转非安置的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38000 元。
(二)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 22000 元。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 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说明: 1. 房屋层高在 2.4 米以下(不含 2.4 米), 1.5 米以上(含 1.5 米) 的, 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70%计算补偿。 2. 房屋层高在 1.5 米以下(不含 1.5 米), 1 米以上(含 1 米) 的, 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50%计算补偿。 3. 房屋层高在 1 米以下(不含 1 米) 的, 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20%计算补偿。 4. 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 50%计算。 5. 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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