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章李律师专注医疗纠纷案件办理】当记者问及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应注意哪些事项时,胡法官说,首先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36条第二款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
【章李,前医师,现律师,专门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依照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相较于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医疗事故下的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浙江金华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章李,前医师,现律师,专门承办医疗纠纷案件。】建立“医务科律师”对接模式。对已发生的纠纷,由具体、医务科、律师提前进行“三方会谈”,对案件中涉及的医学、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将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处理的纠纷防控在诉前阶段,避免一味将患方引入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减少矛盾激化。建立“医护人员律师鉴定人员”对接模式。诉讼过程中,所涉法律事务可以全部由律师与法进行对接,但在鉴定环节中,应让医护人员与律师一同参与,与员就诊疗过程中涉及的医学、法律问题,形成及时、有效的对话机制,避免让司法鉴定人员“任意”形成鉴定意见。
以整体护理观看如何预防急诊护理的医疗纠纷整体护理观把服务的患者视为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文化的人,并给予适合不同个体需要的护理。急诊科有其自身的特点,每天要接大量的急诊,危重繁多,是抢救的前沿阵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服务就不重要了,如果那样的话,急诊科护理的医疗纠纷将显著增多,况且并不是每一位患者都是需要紧急处理的。因此整体护理观在预防急诊科的医疗纠纷中非常重要。
【章李,前医师,现律师,专门承办医疗纠纷案件】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不允许复印。建议今后的病历分正卷、副卷。正卷:客观描记的单独放在夹子里放在护士站的柜子里;副卷:医生诊断思维的这部分再买病历夹子、病历柜子,单独放在医生办公室,出院以后将病历分两本装订。正卷、副卷可以放在一个袋子里,来复印,律师或来调,给正卷,副卷可以当着面封存。门诊病历的传递也是个问题,不能让自己拿着病历走,要让护士传或工作人员传。引起纠纷封存的病历,不当着的面不可以拆封,不许擅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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