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个月,有一家服务性小微企业的老板,遇到了劳动纠纷,被员工起诉了,最后公司败诉。
拿到仲裁结果后,老板找到我,大倒苦水,说他自己为了公司,累得像条狗,员工却不领情,还要反咬他,要我支支招。
我告诉他,既然走上了老板之路,就要更多的承担责任,多花精力在经营和管理上,合法合规是最基本的要求,多多努力吧。听完我的话,他觉得我给的建议并没有解决他的问题。
没过多久,这位朋友乐呵呵地告诉我,在一位“专业人士”的指点下,他把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全部改成了劳务合同,已经“合理”规避劳动法的管理啦。我听完后,直摇头,建议他改回来,但是怎么说他都不听,也只好作罢,有些要跳的坑还是躲不过的。好在他公司员工不多,有点小教训也好,我便没有再多说什么。
最近,看到这样的一个信息在网络传播,感觉很上头,有必要也分享一下自己的认知和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
看完这个信息,你有没有“劳务关系”有这么多的“好处”吸引呢?真的是这样吗?
让我们来捋一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适用的是《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这回,你清晰了二者区别了吗?
只有清楚了二者的区别,我们才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和运用。
在实际的管理中,很多人由于没有完全了解二者的区别,只看到了那部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就开始操作了,这个风险是很大的,片面了。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告诉你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
这样的判断相对简单,但基本上超过九成的岗位都可以用这个方法来判断。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的,再进行更详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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