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打响疫情防控全面战役。但是,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机造谣滋事,恶意编造污蔑攻击,发布传播虚假不实疫情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的辐射作用,引起公众极大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近期,有部分网民为吸引他人关注,在网上编造疫情相关虚假信息,被大量传播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01 | 江苏 |
2月3日,江阴警方工作发现,网上流传江阴首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周某“那女人十几个姘头的,开房记录都挖出来了”、“我们朋友警察局查出来, 她有十几个姘头”等信息,引发网民关注。
经查,江苏省江阴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于2月2日发布了周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的基本情况和近期活动轨迹后,蔡某某(女,36岁)、缪某某(女,26岁,均为江阴人)出于好奇,为吸引眼球,杜撰编造了上述谣言并发布在微信群中,后被大量转发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两人均被江阴警方行政拘留。
02 | 福建 |
日前,有网民在抖音发布视频,称其与多名武汉返乡人员聚餐,还大呼“不怕”。1月30日,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张坂派出所民警核实,该视频中所称聚会,实为张坂镇几位村民间的普通聚餐,在场均无武汉返乡人员。拍摄上传视频者张坂镇村民黄某称此举是为了博取眼球。
民警对其严厉教育训诫,当场令其删除视频,写下悔过书。
延伸阅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统一部署要求,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
1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严格依法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虚假疫情内容的信息。
相关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谎报疫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4
编造、故意传播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妮妮
【2020-02-0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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