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黑社会”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从古惑仔系列影片到意大利黑手党,再到如今国家大力开展的“扫黑除恶”斗争所打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无疑是其最显著的行为特征。但是仅凭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就能够认定为涉黑案件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比如常见的打架斗殴就涉及暴力手段,但大多并非涉黑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构成涉黑案件的首要前提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且规定了该组织的特征之一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其行为特征,也是判断是否“涉黑”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多人实施暴力行为就是打架斗殴,所以下面主要来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打架斗殴会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古语有云“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打架斗殴,顾名思义,就是双方或者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实施威胁、暴力击打以制服对方的行为。当然,在我国无论其目的是否合法,打架斗殴的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该行为总会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打架斗殴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另外,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性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及聚众斗殴罪。(1)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根据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等伤害程度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同样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一般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有多次聚众斗殴、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以及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等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一般量刑起点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若存在前述情形则为3年至5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其会被判处相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样的,若组织、策划、实施打架斗殴行为的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且损害了人们的人身、财产权利甚至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则会涉嫌成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因此,除“暴力或威胁”外,只要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特征,打架斗殴行为是可能构成涉黑案件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涉黑案件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上述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斗殴罪,也就意味着存在打架斗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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