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当企业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的期限。
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试用期的时间、工资比例以及试用期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合同等,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
虽然我们国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让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可以正式入职,但大多数企业还是希望可以通过试用期的方式来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并且都希望把试用期设定的越长越好,但殊不知,如果企业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出法定上限就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实例解析:
A公司招聘小张,与小张签订合同时拿出了两份合同,一份是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另一份是1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告知小张,只有通过了试用期考核,才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半年后,小张跳槽去到了另一家公司,并且以A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把A公司告上法庭,最终A公司败诉。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首先,A公司与小张约定的试用期限就违反了上面这条规定,双方签订的是1年期的劳动合同,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公司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是违法行为。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意味着所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都被视为正式合同期限,所以A公司的行为违法。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所以,企业如果想通过延长试用期,以及再次签个试用期的方式来继续考察员工,是行不通的。试用期如果感觉对员工还吃不准,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岗位职责以及考核标准等方式来对员工进行考评。
最后提示大家:对于兼职,小时工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很多企业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觉得员工还在试用期,还不能证明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甚至为了让新员工熟悉工作,在试用期内公司以新员工培训以及简单工作为主,员工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价值,那么就应该和员工约定个较低的工资。其实,这样约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企业给试用期员工发放多少工资较为合适?
如果公司与员工之前有明确约定工资待遇,或者公司有相同的岗位,我们建议给员工发放的试用期工资,最低也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转正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内企业尚未决定是否长期雇佣劳动者,很多企业HR也为避免麻烦,往往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常错认为试用期内并非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是误区!
实例解析:
B公司招聘小陈,试用期内,公司HR和小陈说明等小陈转正后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小陈在实习的第2个月就因为搬东西砸伤了脚,小陈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工伤造成伤害的赔偿。
那企业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吗?
公司HR千万不要因为担心员工实习期没过就离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转进转出太麻烦而在员工入职后没有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切勿因小失大。以上述事件为例,劳动者可以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如未购买保险,工伤待遇需要支出的费用就由单位自行承担。
企业都希望招到一名满意的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也只是为了减少招工风险。但很多企业都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好,就可以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的保护力度还是很大的,在试用期与员工解除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
实例解析:
C公司招聘小张,与小张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2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结束前,公司HR综合了部门同事与部门领导的意见,告知小张,因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将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向小张当面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张不服公司的决定,向C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仲裁的结果为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依据,公司承担了败诉的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如何避免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的风险?
在上面的实例中,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是“综合考评及采纳部门领导及同事对小张评价认为不符合公司录用的条件”,但其对于什么叫综合考评以及如何考评等都没有明确的约定,部门领导及同事的评价更是没有依据。可见,该公司与小张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无法成立,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点也不冤。
《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件,但其实很多企业不了解这条的根本核心是要证明员工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点。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只有在制定录用条件时,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的不同,尽量分别确定量化的标准,标准还要做到合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的HR如果把录用条件做了上述的细化,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署确认,那么当员工在试用期时,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合法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除此以外,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法定的合法解除条件以及不能解除的条件,大家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条文或者留言咨询哦。
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试用期一般几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53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