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有网友私信询问我被人网络侮辱诽谤该怎么办,去年写过一篇文章,现在增加了一些重要经验再重新发一遍。
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对您的侮辱和诽谤内容,您不要只会生气,拿起法律武器痛击侵害您的人。我鼓励所有与我有类似经历的受害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这个社会的正义与和谐。您可以宽宏大量地忍让,但是一再地忍让,并不会感化作恶者,只会让他们更加得寸进尺的嚣张,我们绝不允许让他们的恶再继续伤害自己和他人。
我整理了一些自己维权过程中总结的经验,以供您参考,以微博为例:
第一步:先取证,保存证据。
1, 在电脑上打开“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链接:https://www.ezcun.com/。点击免费注册。
2, 按照提示填写信息, 红色*是必填项。
点击“公证机构”,会跳出许多公证处,可以先选择一个就近的公证处注册下来。
3, 注册成功后先要实名认证,等待几天的审核期。(之后就随时可用了)
4,认证通过后进入登录页面。
5,登录后要选择公证处:安全中心-我的公证云-您的服务公证处。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在存证前先打电话问问您选择的公证处是否已经开通链接公证云业务,因为有些公证处没有开通这项业务,这时候还可以更换公证处,存证后公证处是不能更改的。”
6,开始网页取证——在输入框中输入需要取证的文章的网址——点击截取网页或回车,在截取网页列表中对证据进行操作。
7,截取完后平台会免费保存7天,若想长期保存和出公证书,必须先在平台充值,点击“去充值”按钮,——个人中心在线充值页面,充值结束后打开保存证据页,再找到想要保存的网页证据,在保存证据前,先点击预览,看看取证是否成功,下图这样是取证不成功的,不要存证。
预览截图有内容后再点击“保存证据”按钮,跳转至保存证据页。(一张截图支付25公证币(2.5元人民币)可保存三年,就是说三年内你随时可以申请出公证书去法院起诉对方。)保存证据的时候最好自己编辑一下证据名称和备注一下,以便自己以后好寻找。
8,当你需要出证的时候,点击“我的证据”,勾选需要出证的证据,加入待出证——在待出证列表勾选后——申请公证书——等待公证处通过审核(和公证处沟通看公证需要你提供哪些材料)——缴费——等待出公证书。
公证云的便利是,只要你手中有一台电脑或者一部手机,一分钟之内即可完成取证、存证。无论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知乎、百度、今日头条、抖音,只要是公共网络平台都可使用。
手机端公证云取证:先在手机上下载公证云——点击我的——充值——复制你需要取证的网址——点开公证云“网页取证”输入网址——确定——保存证据。
您取证结束后要检查一下是否取证成功,新浪微博有部分文章必须从新浪微博APP上才能取证成功,而公证云网页取证只能是完全公开的,所以这时候可能“网页取证”无法完成,您若感觉这部分证据特别重要,可以采取“见证实录”方式取证,视频取证可以使用这个“见证实录”。(我只知道这些了,再有问题直接咨询平台技术老师。)
9, 所有取证工作完成后(或在取证过程中),您需要把这些证据整理成Word文档,最好是在对方没有删除文章前(如果您已存证,对方删除了,还可以在公证云上截图),把所有侵权文章整理成文档备用。网友推荐给我的在电脑上截长图的软件特别好用,如下图。
10,把文章截图的时候最好使用这个软件直接划出重点部分,并在文档里备注一下证据编号,以便将来出了公证书好对应,(在Word文档中保存的时候,把侵权文章发布的时间和链接同时保存下来,后面诉讼的时候说明用处)这是我这个电脑白痴,整理了上千次才得出的经验,这样啰嗦的介绍可能对年轻人不必要。
第二步:诉讼。
北京市专门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可能其他省市也有),只要侵权内容发布的平台在北京,就可以把平台和侵权账号同时起诉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可以在您的驻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要求平台提供账号注册信息,以新浪微博为例:
1,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注册账号(以下步骤,若已聘请律师您就不必操作了),点击我要立案。
2,点击去立案。
3,选择普通纠纷——选择网络侵权纠纷——输入诉讼标的。
4,点击原告。
5,填写原告信息,红色*是必填。
6,填写被告信息,要先起诉新浪微博。
7,上传诉状(要求新浪微博披露侵权账号的注册身份和手机号)、身份证,证据材料(特别提醒,必须要求平台提供侵权账号从注册到使用各个阶段的身份信息)。上面说的要在Word文档中保存侵权文章的时间和链接,就在诉讼中使用,您要向平台提供侵权文章的发布时间和链接,方便平台查清侵权文章的阅读数量,以决定是否构成刑事自诉的要件。按照所有提示提交完成后,等待法院审核,审核通过,等待缴费通知,缴费完成就等待开庭通知吧。
8,开庭,平台向法院提供注册账号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特别提醒:新浪公司向法院披露信息后千万不要撤诉(我已经错误地做过一次了),如果注册账号有身份证号码和地址,您就可以直接追加被告,如果只有注册用的手机号,还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手机号的机主身份信息。(要把侵权账号每个阶段使用人同时追加为被告,还是只是侵权时间段内的使用人为被告,您自己选择)
您被侵权,分为民事起诉和刑事起诉。
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害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受侵害的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您可以在本案中追加被告,也可以撤诉到您的居所地法院起诉或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对侵权文章的阅读量和转发量没有要求(当然,您列举出阅读量,对法官判断侵权程度有利),而且,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案不同,民事诉讼,被告要举证诽谤你的事实。胜诉结果就是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
刑事诉讼: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却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还有, 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不止原发的人要承担上述责任,转发的人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转发的时候,转发的人是需要对转发的内容做一个初步判断。如果相关的内容非常明显具有侮辱性或有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语言,转发的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我这四年时间维权路上的经验和心得,分享给大家,算是我无以回报中尽一点绵薄之力吧。(我只知道这些,再有欠缺的请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再次感谢那些为我和江歌发声和默默关注支持的朋友们,是你们支撑起了我的精神支柱,是你们给予了我活下去的勇气,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爱与温暖。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坚持维权,为江歌和我讨还公道,不辜负你们的一路支持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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