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劳动仲裁又称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做出裁决。仲裁包括两种形式,即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
二、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监察体现了劳动法的公法因素,为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仲裁体现了劳动法的私法性质,为准司法行为。
三、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
劳动仲裁权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四、目的略有不同
劳动监察以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为目的。
劳动仲裁以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五、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监察只能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即只能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违法者。
劳动仲裁可以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也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即可以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作为处理依据。
六、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劳动监察即可以主动监察,也可因劳动者投诉启动。
劳动仲裁必须由当事人人提请申诉启动,即不诉不理。
七、工作对象不同
劳动监察对象只能是用人单位。
劳动仲裁对象可以是劳动关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八、工作内容不同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
劳动仲裁: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九、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监察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处罚。
劳动仲裁对违法行为调解或裁决。
十、时限不同
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时效为2年。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效为1年。
十一、所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
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不是当事人,而是居于“中间人”、“第三方”的地位。
十二、法律责任追究不同
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劳动仲裁只能追究民事责任。
十三、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劳动监察:不仅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监察机构还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劳动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十四、法律后果不同
监察处理决定一经做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不服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起诉后,做出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成为被告。
仲裁裁决结果做出后,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仍以另一方作为被告,仲裁机构不做被告。
十五、强制执行申请人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可以事后矫正,事前预防。
劳动仲裁只能事后矫正。
备注:对于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付加班费,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向仲裁委申诉,也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两者都有管辖权。在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没有完全激化,劳动者既想继续维系现存劳动关系,又想免受侵害,更想免受“官司”之后,节约费用开支时,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处理;当争议双方的矛盾彻底激化,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必然走到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动者的侵害时,其维权行为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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