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某门诊部被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那么,行政机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是参照“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对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还是按照司法执行程序?
【分析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不能完全按照司法执行程序,因为司法执行程序执行的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本身,而对于大多数行政机关胜诉的案件(比如上述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来说,判决书本身在司法执行领域没有可执行内容,可执行的内容是被法院判决所认可的合法的行政决定(比如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程序应参照“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而非司法执行程序。需注意的是:参照“非诉行政执行程序”,但无需“催告”,“催告”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体现,而经过行政判决后,无需再走行政程序。
对于向哪个法院申请、申请期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作出解释:
一、向谁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由谁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二审法院执行。
二、申请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判决书等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通常指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比如一审判决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52条第1款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53条第1款,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第2款,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154条第1款,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2款,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流程(申请强制执行流程的方法)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533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