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审查逮捕前的刑拘时间,确定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案件基本事实。
为了能够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针对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挖掘辩点。具体案件事实的来源渠道主要是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前述案件基本事实撰写有理有据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多次见面沟通交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不仅仅口头与承办人沟通,书面意见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一是,口头向承办警官/检察院陈述辩护意见,恐怕难以被全面记住,特别是在承办人事先未阅卷的情况下,书面意见方便承办人反复翻阅;
二是,方便承办警官/检察院向领导汇报时汇报辩护意见,甚至直接将书面辩护意见拿给领导查阅;
三是,辩护意见能坚定检察官的信心,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承办警官/检察院的一种保护措施;
四是,针对书面意见,起码会让检察官觉得辩护律师工作认真,对辩护律师会有好的印象,进而提高了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几率。
三、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构建需要根据具体个案实际情况,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
这一类型常见争议不是该嫌疑人没有参与某犯罪事实,而是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对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历来是司法机关的难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机关的难题就是辩护律师的机会。我们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了可以直接推定嫌疑人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情形,作出这些推定的依据包含三个基本内容:事实基础、逻辑分析、经验法则。其中,经验法则即常人、常情、常理(“三常理论”)。同理,这也是辩护律师对辩护意见论证的基础依据。
2、法律适用无罪型
这一类型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是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问题。
3、够罪情节较轻型
这类案件是辩护律师评估嫌疑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充分论证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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