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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病防治法最新实施时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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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06 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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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该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的要求的,不得使用。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为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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