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法定事由: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5、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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