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立法形式赋予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正式开启了数字化合同大时代。
|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引用《电子签名法》的案件总计26197件,覆盖全国共31个省自治区。
| 引人注目的是,这一数字仅在2019至2020两年间,就达到了15696件,占比高达60%,足可见电子签名应用范围扩张之势。
电子合同的迅速普及,一方面归因于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则得益于国家层面的重视。从立法到应用的十六年间,国家在各行业领域大力推广电子政务,使得高效率、低成本的线上签约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所认可。
与此同时,日渐完善的法律法条和相关规定,也进一步保障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了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大武器。
那么今天,小元就以真实案件为例,带大家看一看电子合同在诉讼纠纷中的实际应用吧!
· 案情简介:在2016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建忠与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上诉人陈建忠提出《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上没有本人签名,对合同不予认可。
· 判决结果:杭州中院认为,案涉《阿里信用贷款合同》系上诉人以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与阿里小贷公司通过网络数据电文的形式签订,上诉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也已通过上传本人身份证照片、绑定的银行卡验证等实名认证程序注册成功。所绑定的手机号码系上诉人目前使用的手机号码,故在支付宝账户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经验证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案涉合同,应视为上诉人本人与阿里小贷公司签订,该电子合同形式、内容合法。
· 案情简介: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更欣、李戎方、宜宾市翠屏区更新日用品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借款人辩称,其在签订合同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未经认证。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涉案的《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函》及《借款合同》虽为数据电文形式生成的合同,无当事人的线下签章,但是上述合同均是通过在线网络平台签订,合同中均载明通过在线点击生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拍在线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并实际向杨更欣支付了借款,上述证据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上述《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 案情简介: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杨国新与被上诉人浙江新华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辩称“本人从未使用过自助交易系统”,并要求“追究被上诉人擅自使用本人账户自助交易系统开通以来的全部侵权责任”。
·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杨国新必须自行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及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并适时更换,如因交易密码泄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杨国新自行承担。原审法院根据私人密码使用中的本人行为原则,确认本案数据电文期货交易指令由杨国新下达,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证据认证不当等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案情简介: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中,原告苏州平安主张借款年利率均为15.12%,由借款人通过手机银行自行办理,借款利率在被告借款时由自行确认,被告则认为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5.12%并无证据证明。
·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苏州平安目前所提交的证据客观上的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苏州平安与被告钱某在借款发生时就借款利率为15.12%达成合意。但是,原告所提交的其他借款人通过手机银行申请借款的操作流程截屏也能够证明,只有在借款申请人对借款系统中显示的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进行确认之后,完整的借款申请才能成立,该操作流程符合线上借款合同缔约过程的一般惯例。因此,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合同约定条款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相关诉讼案件中,抗辩的焦点主要在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的约定内容上。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既是原告必须证明的事实,也是法院裁判支持诉请的前提。
尽管在《电子签名法》中,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电子签名必须进行认证,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根据认证优先原则,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将在诉讼中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因此,在订立电子合同时,签署双方都应更加注重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尽可能地选择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例如元信条,以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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