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政府对于城市和农村违法建设的查处也日益严格。相信广大行政相对人都听说过“非法强拆”这个词,也能够发现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
那么,正规合法的拆除违建房屋到底是怎样的程序呢?
首先,强制拆除的主体需要有强拆的职权。
《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不同情况下的强拆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强拆主体没有相应职权,强拆行为就一定是违法的,即使是程序合法也不能成为合法行为。
第二,需要依照法律进行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不得低于两人,且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此处广大行政相对人一定要注意,当被执法人员要求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一定要要求对方修改,否则签字即代表认可了相关内容。
第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
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被处罚人进行书面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在上述程序完成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作出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或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
其内容包括:需要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时限;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自动履行的后果(一般为强制拆除)。通知书中缺乏以上任意一条内容都属于违法。
第五,发布公告。
公告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对强制拆除予以公告。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两个月,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行政机关都不能进行强制拆除。
第六,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对经催告、公告程序,相对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决定书中缺乏以上任意一条内容都属于违法。
第七,强制拆除。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但是,政府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而言,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合法强制拆除程序是十分复杂的,各个阶段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以上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行政机关任何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同时,这些都是能够用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由。
广大行政相对人在发现可能要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后不要紧张,分析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明显不合法的地方,做好取证工作,方便日后的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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