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必须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故此不允许代持,那么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是否代持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可以。
案例:(2021)湘11民终501号
案例简介:第三人陈丽辉原系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由于该信用社改制变更为被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获得认购被告内部发行的股权100,000元。第三人因资金不足,拟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原告李秋莲。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甲方为陈丽辉,乙方为李秋莲。第一条:甲方于2015年12月22日认购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万股),认购资金¥180,000.00由乙方全额出资。第二条:甲方认购所得的10万股权在股权转让解禁期之后10日之内必须转让给乙方,并同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第三人发放了一份《股权证书》,确认第三人入股股份10万股。2017年4月12日,被告进行股票分红增股2.5万股,并确认第三人持有被告公司股权12.5万股。后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将第三人在被告公司执有的12.5万股股份变更至原告名下,但遭被告公司拒绝,随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具有被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第三人陈丽辉持有的股权份额12.5万股为原告所有等。
法院判决:本案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出资人,第三人为被告的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应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出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公司不造成损害,应当认定出资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代持与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是无效的,因涉及公众利益,更强调其公示性,故此不允许代持。而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是大号的有限公司,故此股票代持的效力按照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处理,而与有限公司不同的是,隐名股东显名时,不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从这点看,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体现了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的特点,强调其融资性。
拍卖公司拍卖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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