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实践中,很少有人真正弄清楚公证的程序与证明材料,办理公证事项“跑断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可办理公证的事项有:(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此外,公证机构还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的申请,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申请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除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外,其他事项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根据申请公证的具体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只要符合“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原则。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别审查:(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不可抗力、核查时间不计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存在证明材料虚假、伪造、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况的,不予办理公证。
北京市首批推出与群众工作生活联系密切的出生、国籍、户籍注销、曾用名、学历公证等52项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今后,群众到北京市的公证处办理上述公证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需准备清单中列明的材料,无需提交清单外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第一批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52项)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非在北京出生的,不能在北京申办本公证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出生地在京的免提供)
4、出生证明(详见附表B)
5、被证明人父母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公证书使用地不要求公证书中注明被证明人父母情况的免提供)
6、照片(详见附表A)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外地证明须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照片(详见附表A)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注销证明(详见附表A)
※外地证明须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注销京籍的人免提供)
4、照片(详见附表A)
5、注销原因材料,如入籍、定居、长期居留材料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外地户籍须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使用曾用名的材料(户籍证明上载明了曾用名的免提供),如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证明(详见附表B)、带有照片的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国家教育部门不认可的学历不能办理本公证
※党校学历不能办理本公证
5、学历证明(详见附表B,持1993年以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免提供)
6、照片(详见附表A)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学位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学位证书或学位证明书
5、照片(详见附表A)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职务(职称)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职务(职称)证明(由具体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或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在京注册单位的法人(如企业、事业单位、社团)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1、在京注册单位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银行分行或支行、合伙企业、民办非法人单位)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职业资格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无国籍人免提供)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修改处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或换领新证书)
※父母国籍栏不得只列明“香港”、“澳门”、“台湾”,须注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成年人须亲自办理本项公证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公证书用途材料,如诉讼、登记需求材料
5、法定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成年人须亲自办理本项公证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A,京籍公民免提供,护照在京签发的免提供)
4、中国护照
5、委派出国单位同意办理护照公证的证明(非公务护照免提供)
6、法定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后者须同时提供加盖了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的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录取通知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录取通知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在读(学)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在读(学)证明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毕业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历证明书比照学历证书办理公证
※国家教育部门不认可的学历不能办理本公证
※党校学历证书不能办理本公证
※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管理暂行规定》的可予公证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学位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学位证明书比照学位证书办理公证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成绩单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院校颁发的成绩单
5、与成绩单对应的学历证明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等级)证书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体检表(健康证)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健康证)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病历(案)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案)材料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诊断证明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
5、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利害关系材料,如亲属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婚姻状况登记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户籍迁移过的,从法定婚龄(男满22岁、女满20岁)起逐段提供。以2004年为界,之前的时段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或者婚姻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之后的时段由相关户籍地民政机构出具
※须外地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婚姻状况登记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结婚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民证机构颁发的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书可以视同结婚证办理公证
※结婚证信息错误,与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应换发结婚证
※外地结婚证须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结婚证公证与结婚公证不同,请注意区分,按照公证书使用地要求提出公证申请。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婚姻状况登记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离婚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民证机构颁发的离婚证
※离婚证信息错误,与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应换发离婚证
※外地离婚证须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收养登记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收养登记机构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外地证书须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北京法院判决的免提供)
4、民事判决书
※须法院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该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可核实的可免)
5、判决生效证明(终审判决书免提供)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北京法院调解的免提供)
4、民事调解书
※须法院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该调解书(裁判文书网上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比照32
一、个人申办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在职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技术职称证明(在职证明中未涉及的免提供)
6、劳动合同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二、所在单位申办
1、单位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6、技术职称证明(在职证明中不涉及的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收入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劳动合同或完税材料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一、个人申办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税务机构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完税证明
※须税务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二、单位申办
1、单位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税务机构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完税证明
※须税务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一、个人申办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视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公证
※外地房产须登记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不动产权来源证明,如买卖合同、继承公证书、判决书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二、单位申办
1、单位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视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公证
※外地房产须登记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6、不动产权来源证明,如买卖合同、继承公证书、判决书
比照38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存款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存款证明
5、与存款证明相应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在京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公证的,须一并提供正本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公证书中附入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的,须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护照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比照41
比照41
1、在京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加盖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章的公司章程
比照41
比照38
※本事项不证明原本真实性
※原本含有外文的,应当提供公证机构认可的翻译单位出具的中文译本或由公证机构委托翻译单位出具的中文译本
※原本内容须不违反我国法律
比照46
※原本含有外文的,所涉机构名称、人名、专业术语等,应提前确认中文译法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死亡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外地证明的出具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利害关系材料,如亲属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住所地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需提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或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地证明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比照49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无(有)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详见附表B)
※户籍迁移过的,若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应从满14周岁起逐段提供
除非使用地同意只公证阶段性或北京地区无(有)犯罪记录,应当证明在中国居住期间无(有)犯罪记录。
※须外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同时提供证明期间内的北京居留证明
※外籍人申请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同时提供证明期间内的北京签证证明
※使用地要求同时提交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的,应请出具单位开具两份原件(公证机构必须留存一份原件)
5、照片(详见附表A)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详见附表B,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如果申请人父母结婚证书、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完整无误,免提供)
※亲属已死亡的,除用于继承目的,不能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公证属于复杂事项,不适用本表格的规定。
5、所涉亲属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所涉亲属的居住地证明(公证书非在日本使用的免提供)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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