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公安厅承办机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责任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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