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处理和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案件的期间应予扣除。先来了解一个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就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杨庆律师针对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期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跟大家探讨下。
这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权利受到侵害,要到法院救济或者是到复议机关去复议有一个时间限制,这就是行政诉讼里面说的行政诉讼期间。这个诉讼期间在过去也就是2018年之前法律规定,如果行政行为做出或告之救济期间的,那么这个期间一般情况下是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做出行政行为时或者是一些具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书面的通知告诉我们期限的,那么,我们是按照这个规定的期限予以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政行为的发生比如说行政强拆,我们当事人可能不知道房子被拆,但是,法律上有一个规定,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起算。没有告诉你救济权利和时间的,那么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强拆行为发生时。最长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修改之前是两年,法律修改之后是一年。我们把这一年的时间叫做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是不因为咱们当事人本身的一些原因,或者说是发生一些法定情况,和民事诉讼不一样会发生中止中断或者是重新计算这样的情形,它不会发生。但是有一个特殊规定,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诉讼期限的,那么这个期限可以扣除。那么是在什么情况下呢?规定中指出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进行处理的,或者是法院审理其他相关案件的期间,比如一审、二审期间是可以予以扣除的。
举例来说明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法条本身有一个规定,比如说咱们当事人人身受到限制的,那么起诉期限从恢复人身自由开始算。也就是说被羁押期间或者是被扣留期间,人身受到限制这段期间是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这是个很简单的例子,人身受到限制,没法去起诉,那么被羁押的时间是要扣除的。这就是法律提到的起诉人不是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时间延误。
在实际案件过程之中还会发现好多的情况,我们也整理总结了一下,有这么几种情形:一种是起诉人也就是咱们原告就被诉的行政行为向主管部门或行政主体的职能部门反映后,行政主体及其职能部门受理、审查、作出相应处理的期间,找的部门不正确,该部门也没有受理,也没有处理,更没有给作出决定这种情况所耽误的时间都不算在诉讼期间。
所以,这里有个条件对有异议的行政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反映之后,向有权的部门提出之后,该行政部门或者是职能部门作出了审理、审查、作出相应处理三个行为,那么这段期间是可以扣除的。也就是说该事情有人管了,那管理的这个时间,不管是多长时间做出结果,那么这段期间是要扣除的。另一种情况是起诉人也就是原告就基础的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直至作出终审判决的期间,均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予扣除。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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