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区别与适用条件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委托人问这样的问题:什么时候能将我家人保释出来?我家人身体不好,可不可以为其申请保外就医?在判决还没下来前,还有人问,可不可以获得减刑?何时能让我假释出来?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假释之间到底有何区别,又在何时,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适用呢?
一、取保候审与保外就医的区别与适用
从表面上看来,在取保候审与保外就医情况下,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不需要待在监管或者服刑场所,但是,二者之间在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条件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具体如下表:
取保候审与保外就医的区别与适用条件 | ||
序号 | 取保候审 | 保外就医 |
适用阶段 | 判决生效之前,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可适用 | 判决生效之后 |
适用对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
适用条件(针对被告人、罪犯自身)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3.不具有自伤自残情况; |
适用条件(外部条件) | 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提供保证人 |
收押/收监的情形 |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后果 | 取保期间,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继续进行;期间若被逮捕或者最终被定罪,将被收押; 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则取保候审予以取消。 |
保外就医期间,刑期继续计算;保外就医结束,或者期间违法保外就医的规定,将被收监执行 |
在有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一开始即被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将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
保外就医的特殊规定:
实际上,保外就医仅仅是刑事诉讼中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若已被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同样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若相关罪犯系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二、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与适用
对于减刑或假释来说,实际上都是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才能适用。二者的区别及适用条件为: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及适用条件 | ||
序号 | 减刑 | 假释 |
适用对象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适用条件 | 可以减刑的情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可以假释。 |
应当减刑的情形: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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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启动 |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
谁来决定 |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适用后果 | 被减掉的刑期,可不执行 | 假释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结束后,视为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
限制规定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从上表可知,减刑和假释都是已被定罪判刑的罪犯,且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最后实际至少需要执行的刑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被判无期徒刑的为十三年。
以上即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区别与适用条件,希望大家不要再搞混了,符合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减刑、假释条件的,也可及时同相关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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