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多人面临同样情况,在具体维权时,是可以提起共同诉讼的,因为人数多,为了方便,需要选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那么,具体在哪种情况下需要诉讼代表人?又可以选定几个代表人?
一、当事人10人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为10人以上时,需要选定诉讼代表人。
二、代表人为2至5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也就是说,在遇到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委托的代表人不能为一人,至少是两人,但是也不能超过五人。
三、如何选代表人?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选谁为代表人,在具体选择时,蓝秦律师团建议选择富有积极性、理解能力强、有较好沟通能力的人作为代表人。当然,如果当事人自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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