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21-08-30 21: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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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有效范围: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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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行业: 全国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选择问题
政策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为前期政策的延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我们在5号公告的政策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以助于大家理解。这里再给大家讲解一下,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8月和9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7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另一种情况是,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还需要向大家说明一个问题,文件中明确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均不得再次变更。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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