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使用的编制为行政编制,参公单位使用的编制为事业编制,但人员管理是按公务员法来管理的。所以从广义上讲,这两种性质的人员都是公务员。但严格意义上讲,参公人员不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只是参照管理的人员,“纳入行政编制”是公务员身份的必要条件。
目前公务员分类改革不断深入,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种类别,在参公单位中,也存在着三种职能类别。 因为目前公务员分类改革还没彻底结束,各地还在进行之中。具体参公单位怎么改革?尤其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参公单位怎么改?我们今天就围绕此来展开介绍。
党委政府所属的一级参公单位,顾名思义,是不属于党政某个部门管辖,而是直接隶属于当地的党委或者政府,最典型的是行政学院(党校)和档案局(馆)。参公群团单位主要是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 这些单位所有干部从事的工作主要是综合管理类工作,所以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参公人员也被看作是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
这些单位的行政级别有些是与政府党委部门级别一致,有些是低半级,例如某市直机关的级别是正处级,而红十字会就是副处级。所以在一级参公单位发展还是很不错的,是参公单位中发展最好的一类,这些参公单位目前还是基本上维持现状。
在参公单位中数量最多的是党委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各个政府和党委职能部门很多都有下属参公单位,因为各地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规范,在之前参公单位审批较为简单时,很多都是是按职能需要来设置下属参公单位。甚至有些群团组织都有下属参公单位,例如音乐家协会机关就是文联的下属参公事业单位。 在这些部门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因为单位的行政级别较低,人数也比较少,所以在单位的领导职数和职级职数配备方面有很大的劣势,这也是为什么在下属参公事业单位晋升较为困难,发展受限的原因了。
这些参公事业单位,也都是维持现状。在有些地方将下属参公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收归机关,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变为普通事业单位。但是基本上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来改革,原先具有参公身份的人员继续保留参公身份,新进人员是事业身份。
在很多政府部门中,很多都有执法的职能,由于机关的人数有限,所以就成立了专门的执法大队来承担执法职能,执法大队大多数是属于参公性质。
但是在公务员改革过程中,国家制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在职级并行后,要制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是在市地级以下机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相关机关或机构中设置。在省级和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上海市从2015年就开始了公务员分类改革,我们能看到市场监管系统和城管系统的公务员(含参公)纳入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在编制管理方面,尝试使用员额备案制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是倾向于基层,我们从上海和深圳的实践中以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相关的制度中可以看出。
在很多基层单位在执法单位中,除了参公人员外,还有很多是普通事业身份的人员。不管是哪一种,大多数地方还是维持着现状。 执法类参公人员已经或者可能改革的方向就是行政管理类的公务员。而事业身份的人员,还不太明确,有可能会随着行政执法类参公人员改革而变成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也有可能会继续维持现状,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存在而行使执法职能,这个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有过介绍,篇幅有限今天不过多的赘述。
有很多人认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就是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主要体现在单位的职能和干部人事管理方面,所以现实中有很多的参公行政政法类公务员。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参公人员,都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中,实施单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同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一般是在执法类公务员范围内流动,非经组织允许,不得随意调入其他类别的公务员范围。
从目前已经改革的实践中我们也能看出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改革的一些端倪,一个方向是向行政执法类转变,另一个方向是员额备案制改革。员额备案制是一种新的制度,是在原来的编制管理基础之上形成,是通过备案的方式招录与编内待遇和晋升制度一样的人员,只是这些人员不具有和原来编内人员一样的干部流动性。这些我们都将在后期推送文章介绍,感兴趣的同志可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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