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强制辩护的情形:
为体现法律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对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必须有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为加强死刑案件辩护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属于以下情形的也要求强制辩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可以提供法援的情形:
与强制辩护相比,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属于法院裁量的范围。基于正当程序的考量、防范冤假错案的要求以及社会效果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拒绝法援:
实践中可能存在被告人和律师辩护思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被告人对自己辩护律师不信任,很可能会想更换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强制辩护),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了五日的期限,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被告人借此故意拖延诉讼。另外,法律允许非强制辩护案件更换两次律师,超过两次只能自行辩护。仅允许强制辩护案件更换一次律师。
委托辩护和法援辩护冲突:
虽然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两名辩护律师。但通常情况下,委托辩护和法援辩护并不同时适用。对于被告人委托辩护时,法援机构不再指派法援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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