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起诉期限,就一定不能起诉了吗?
有点法律常识的朋友们知道,在行政诉讼中,是有起诉期限的规定的,一般告知起诉权利的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没有告知诉权的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一年内,那么,一旦超过了起诉期限,无论什么事由都不可以起诉了吗?沈律师告诉您,不一定!有一种诉讼类型可能不受起诉期限影响,那就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例就持此种观点。
在征收部门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征地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便与王女士签订了《住宅房屋附着物征迁补偿协议书》,王女士认为该协议应当无效,于是提起了诉讼,但是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均认为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王女士便向最高院提出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即先看是否无效,再看起诉期限。如果王女士的主张正确——该行政行为确实无效,则其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如果王女士的主张不正确,即该行政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则应当向王女士说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然后再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那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就无效了呢?沈律师在这简单给大家说说。第一、主体不合法:常见情形是行政机关没有职权却做出了相应的行政行为,即超越职权;第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比如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向其缴纳法律没有规定的“办事费”、“好处费”等;第三、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例如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就把当事人的房屋拆了;第四、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例如某些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有特殊要求的,如颁发了营业执照才代表公司正式成立,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满足法定形式的要求,只是口头的告知你公司成立了,那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行为无效是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老百姓可以视为这个行政行为不存在,不去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行为没有被确认无效之前,就是有效的。所以沈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这么做,一方面是因为普通老百姓很难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不是有效的,万一是自己判断错误了呢?另一方面,这种消极不作为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立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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