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期,两高在最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特别规定: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对此,近期有当事人咨询金律师时问,“羁押期间表现好”是否就一定能减少基础刑10%左右?
其实,这项新的量刑规定,目的是为了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审查标准是什么?其实质上包括了是否遵守监规、是否认罪悔罪、是否配合办案机关讯问和调查,甚至还会包括认罪态度如何、是否认罚等多个方面。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如果当事人仅有一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其适用时还会相对简单。比如对于自首情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
此时,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针对当事人具体涉案情节,确定最终自首在案件中从轻、减轻量刑的比例即可。
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时具备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当事人最终从轻、减轻量刑的幅度,绝不是简单的数学加减法。
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近20种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中较典型且普遍适用的情节:未遂犯、从犯、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赔退赃、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认罪认罚等等。
试想:一个当事人如果涉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基础刑期为10年以上,但同时具备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量刑情节,最终也不可能减少基准刑的(50%+40%+30%+10%)。这里既包括每个量刑情节应适用的幅度问题,同时包括多个量刑情节如何“综合平衡”适用的问题。
且上述多个量刑情节,其内涵和适用要求,或多或少都有包含或交叉关系,即使刑法理论上规定部分量刑情节应单独适用,但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一般都会“综合判断”。
所以,当事人多个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最终到底“减”多少?还是要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前面的“量刑的基本方法”等规定,以免造成误解和错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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