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很多人觉得不是大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很严重,书写内容不合法,或者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都会造成后来的纠纷。今天本律师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双方书面形式,不能仅仅的口头承诺。
第一,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
第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以后,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提交给执行法官备案,也就是放在执行卷宗内。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第二款: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三、执行和解协议采取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一)实践当中很多申请人由于太过于相信被执行人,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并且没有告知执行局,造成案件被拖延执行。
(二)如果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重新起诉。这样,申请人不但不会丧失执行权益,而且可以就超出判决书内容的部分可以提起诉讼。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20年专注执行案件,资深法律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以上内容如果喜欢,请收藏和关注本号,以备后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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