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发展运作中,经常会发生公司为增强资金实力、扩大经营规模而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而与之相对,在经济形势下行环境下,为了控制公司运作成本、规范公司与股东间的现金流使用,部分公司也会采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以避免公司股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者减轻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相较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能会降低公司的资信与偿债能力,进而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因此法律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
公司原先注册资本过高,超过公司实际运营所需,造成大量资金闲置于公司账户。此时,股东为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可通过减资的方式缩小公司注册资本,以避免相应资金的闲置与浪费。
公司已发生严重亏损,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数值悬殊较大,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已经失去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甚至可能会起到误导的作用,在此情况,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董事会制订减资方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因此,制订公司具体的减资方案为董事会的法定职责。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的议事程序进行减资方案的审议即可。
股东会绝对多数同意减资方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股东会制定的前述减资方案需要得到股东会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根据法律与公司章程作出生效的股东会决议,方可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因此,公司股东会在审议通过公司减资方案后,公司需要自行安排或外聘相关人员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决议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通知与公告均是公司减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对变更后公司的资本情况进行验资
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
但是,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及为了公司后续融资、上市的便利,实务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通常会聘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修订公司章程
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东会应根据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认缴出资变更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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