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当自己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害的时候,都想对财产损害进行索要赔偿,但是想要进行赔偿的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在协商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什么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设施损失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修复损失是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需要花费的费用。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全部赔偿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财产赔偿是无论什么类型的损失都用财产进行赔偿。对于这一点付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损益相抵是损害额内扣除得到的利益,过失相抵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加害人责任,衡平原则是综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白哦是,被侵权人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所以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损失等方式。当遭受财产损失时,可以就财产损害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如选择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等,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针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侵权,两者是不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针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的纠纷。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但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生活实践中,能够证明存在两种侵权行为。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可见,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益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具有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基础。只要侵害了这样的权益,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对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权益,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为侵权。对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的侵害,不认定为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解读,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不管是私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都一定要好好地保护,容不得别人随意的损害,要树立相关维权意识,当自己的财产权被损害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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