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事件,而大部分纠纷其实都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漏洞,因此小编今天就站在劳动者的立场,告诉大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些事项和理解一些在劳动合同中常见条款的法律效力哦!!
一、注意签署的公司名称是否正确有一些企业打着自己公司的旗号招人,但是在与劳动者签署合同时,却是以其他公司的名义签署,而一部分劳动者因为不仔细看劳动合同,就直接签上自己的名字,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对劳动者极其不利,因此首先就是看清楚对方公司名称是否与自己投递简历的公司名称相符合。
二、保留合同副本一般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因此在劳动合同签署完成之后,应当自己保留一份,如果公司只有一份,不给你留有备份的情况下应当拒签,或者是公司声称先让你签名之后再盖章给你时 ,也需要小心或者拒签。
三、注意工作地点如果笼统的说是“XX市”,你就要小心你可能会被安排至XX市的任何一个地方工作。如果说是“公司业务所在范围”之类,你要小心你可能会被派至全国任何地方。如果说是“公司营业地”,只要公司变更注册登记地址,那么你也得跟着搬。最好让公司在合同上写明一个具体的地址,如果不行的话,让公司写你能接受的工作地点,譬如“XX市XX区和XX区”。
四、多页合同盖骑缝章一般劳动合同都不会只有一页,因此你要注意的是,不要仅仅注意公司章是否盖在最后一页,而是应该要求公司盖骑缝章,以寻找双重保险。
五、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正规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没有这些就不算完整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事项”包括以下几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至于其他的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可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只要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是合法有效的。而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基本上也不会有什么遗漏了,就算是日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什么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也可以进行协商补充约定,协商不成的,则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工会、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起诉处理。
七、劳动者不必畏惧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一些无效的“霸王条款”去限制劳动者的权利。实际上,很多“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出现劳资纠纷时视为“不存在”(无效)。虽然部分的企业法务或老板明知这些条款无用,但还会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以“试图”或“恐吓”劳动者,小编为你识破这些“霸王条款”,大概为你举例一下:1、“企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岗位、劳动报酬和工作地点,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企业可以解雇、罚款…”2、“员工和企业未协商一致或员工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不得离职、否则赔偿…”(但签署了服务期协议且接受了“专项培训”除外)员工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离职。3、“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或有以下行为,须支付企业N元”(除了竟业限制和服务期协议,其他情况下企业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
八、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代表处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签署的该合同只能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一旦双方就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代表处的派出企业承担。
九、公司不可自行确定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公司和正式员工只签署了Offer,未签署劳动合同,该Offer是否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如果Offer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可能会被有权机关视为劳动合同,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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