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多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最后一次修改实施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按照最新修改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问题来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是不是都无效了,按照之前的《若干规定》,请求按照年利息最高24%的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吗?不尽然。
要分具体情况,以2020年8月20日为时间点进行区分和界定。
1、如果借贷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你到法院起诉的时候也是在2020年8月20日前,那么,你请求利息按照以前的《若干规定》,年利息最高24%,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2、如果借贷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你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到法院起诉的,那么,你请求的利息要分段计算:
从借贷发生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以前的《若干规定》,年利息最高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到还清时,执行新的《若干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3、如果借贷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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