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分公司,而他们的总公司在外地,小黑想知道,如果签劳动合同到底是与分公司签还是与总公司签订?
律师说法:
为更好地开展业务,一些单位可能会在外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这些分支机构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分公司、支公司、办事处等等。
有的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有的则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这些分支机构要开展自己的业务,要招收员工、支付工资,有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有的则是以原公司的名义。
总体而言,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关键要看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如果是,则可以独立的招用劳动者;否则只有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招用劳动者,而不能独立的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民诉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52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综上,如果分公司获得了营业执照可以与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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