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
物权对抗与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填空(即考点)
1、物权的对抗,是并存于一物之上的、没有(合同)关系的两个(物权)之间的关系。
2、一物之上,未经现物权人同意,不可能出现(第二个物权人)的,现物权人的物权,没有对抗问题可言。
3、一物之上的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适用“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否则,物权人与债权人之间为(合同)关系。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甲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为乙设立了地役权后,甲又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后,甲又与丁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欲将该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下说法何者正确?(C)
A、甲的土地使用权与乙的地役权之间,为对抗关系
(甲乙有地役权合同,非对抗关系)
B、甲的土地使用权与丙的抵押权之间,为对抗关系
(甲丙有抵押权合同,非对抗关系)
C、乙的地役权与丙的抵押权之间,为对抗关系
(两个物权并存于一物,没有合同关系,故为对抗关系)
D、乙的地役权与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债权之间,为对抗关系
(物权与债权之间,有合同的是合同关系,没合同的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关系。总之不是对抗关系)
2、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B’CD)
A、甲的房屋A,错误登记在了乙的名下。此时,未经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现第二个物权人
(若登记人乙将房屋A无权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相信乙的登记,可善意取得)
A’、 A中,甲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有可能出现“善意第三人”,故甲的所有权存在对抗问题。未登记不能对抗)
B、甲乙诉讼离婚,法院将登记在乙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A,判归甲所有。此时,未经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现第二个物权人
(若登记人乙将房屋A无权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相信乙的登记,可善意取得)
B’、 B中,如甲未过户登记,甲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有可能出现“善意第三人”,故甲的所有权存在对抗问题。未登记不能对抗)
C、甲父去世,甲继承了现登记在甲父名下的房屋A。此时,未经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现第二个物权人
(登记人甲父已故,不可能再无权处分给第三人,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C’、 C中,如甲未过户登记,甲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甲的所有权没谁可以对抗)
D、甲合法修建房屋A。此时,未经甲的同意,房屋A上不可能出现第二个物权人
(房屋A没有其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外观,无人可无权处分给第三人,没有第三人善意取得问题)
D’、 D中,如甲未办理登记,甲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既然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甲的所有权没谁可以对抗,故无对抗问题)
3、以下说法何者正确?(BCD)
A、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向乙交付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可基于所有权人地位,请求债权人乙返还房屋
(乙享有债权是基于与甲的合同,故甲受合同约束,不得对乙主张物权优先于债权)
B、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向乙交付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可基于所有权人地位,请求债权人乙返还房屋
(乙享有债权是基于与甲的合同,但丙不受甲乙合同约束,故丙可对乙主张物权优先于债权)
C、甲的电脑遗失,被乙拾得后,出租给丙。租期内,甲可基于所有权人地位,请求债权人丙返还电脑
(丙享有债权是基于与乙的合同,但甲不受乙丙合同约束,故甲可对丙主张物权优先于债权)
D、甲的汽车抵押给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尚欠丙借款未还。乙可基于抵押权,在汽车的价值上,优先于债权人丙受偿
(丙享有债权是基于与甲的合同,但乙不受甲丙合同的约束,故乙可对丙主张物权优先于债权)
提示:物权间发生了对抗,才看对抗的双方,谁有公示(占有、登记),谁没有公示;谁先公示,谁后公示。没有对抗关系的,讨论公示问题没有意义——因为,或者没有冲突(物上不会有“善意第三人”);或者物权优先(物权与没有合同关系的债权),或者按照合同(有合同关系的物权之间、物权与债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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