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在中州大道上闯限行被罚三分、一百块,想着到审车前一起处理,结果今天一看,居然还有一百块滞纳金。”近日,郑州的车主张女士准备缴纳交通违章罚款时,发现还要额外缴纳100元的滞纳金,对此,她有些疑惑,滞纳金有收取依据吗?滞纳金是否可以按罚款的一倍收取?有没有相应的收取标准?对此,大河报记者向交管部门人士进行了求证。
张女士查询的违章信息显示,她驾车违章的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需要缴纳“罚款100元、滞纳金100元”,共计200元。
“逾期确实会收取滞纳金,不过滞纳金有封顶,不超过罚款本金的数额。”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人士表示。
大河报记者了解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根据第109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那么交通违章罚款是否有“封顶”一说呢?
2008年11月21日,公安部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其中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
上述征求意见中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第52条)。
此后,《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就是说,滞纳金有“封顶”,最高不超过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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