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多好的一个词。
人生漫漫,很多时候,我们多希望手里有一个撤销权,来得及后悔,来得及珍惜,就当做什么也没发生过,或者再有一次机会重新来过。
《民法典》给了一个权利——把婚姻撤销,这可比离婚牛;把婚姻撤销,让这段婚姻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多拽啊!而且没有过错的一方还可以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因为胁迫而结婚的婚姻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受胁迫的婚姻从根子上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当然是可以撤销的。
说到这,言情小说有很多霸道总裁高甜剧,常常有类似什么女主遭受家庭破产,什么被男主早就算计好的情节安排,被逼无奈嫁给男主,然后上演了一个所谓,起初你不爱我,后来至死不渝的一个又一个爱情故事。
友情提醒,这样的婚姻有“胁迫”的性质,女主当然是可以撤销的,不过人家女主不撤销而已,权利就是我想行使就行使,我想放弃就可以放弃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所以,理解胁迫可千万不要太狭窄了。很多影视剧都有类似情节,可以回忆回忆。
2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以撤销。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自从我国不强制婚检以来,个别不道德的人还真是,祸害配偶没商量,大大侵犯了另一方的健康权、知情权……
比如上海某男子身患艾滋病且长期服药,直到女方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才向妻子告知自己的病情,这是赤裸裸的欺骗啊!女方因为无法接受丈夫的病,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2020年1月4日上海闵行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所以呢,如果符合上面说的这两种婚姻状况,就可以上法院撤销婚姻了。
面对第一种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注意不是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而且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这个一年时间一过,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没有了。
面对第二种可撤销婚姻:想撤销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样的,一年时间一过,撤销婚姻的权利也就没有了。
撤销婚姻的好处可是大大的,显而易见的。
婚姻撤销了,那意味着压根没结过婚,下一段婚姻不是二婚,好处还用再说吗?
可能有的人会酸,结没结婚,自个心里没数吗?从法律意义上说,就是没结过婚啊!
可能有的人又会酸,从法律意义上说有啥意思,结没结婚,自个心里没数吗?
那可得狠狠回一句这样的杠精了,结婚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男女结合,不然呢?
再回到开头的第一个法条引用。
【法律依据】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算一种同居关系,那双方当然就是没结过婚啊!
对于受胁迫、受欺骗的一方可是大大的“正名”啊!
还有,法院撤销婚姻后,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这一举措,是为双方另行结婚清理痕迹,不然又说人家是二婚了。
相信受胁迫结婚的人越来越少了,希望每个人结婚时都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不为任何人、任何事左右,许自己一个高质量的婚姻。
也希望红尘男女保有善念,不欺骗他人,也许不幸身患疾病,也应诚实告知一方,不要肆意剥夺了别人的结婚与否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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