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的几起离婚案子,均涉及到了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尽管调解(判决)的结果不同,但从法庭调解和法院判决的结果看,均是遵循了法律基本规定原则,同时考量了一些具体事实,在证据作为支撑的前提下,作了相对合理的裁判。
那么,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抚养权归属诉讼请求过程中,具体会适用哪些基本原则呢?笔者针对经办案例,在此做一简要归类分析。
首先,关于双方协商一致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情况。
《民法典》第四章关于“离婚”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夫妻双方已经对子女抚养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执行。通常而言,对于夫妻双方已经就孩子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的,诉讼离婚过程中法庭不会再做进一步调查,也不会轻易做出违背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裁决。
那么,法庭有没有可能针对双方一致意思做出相反的裁判呢?这个倒还真的说不清,如果法庭在综合审理后认为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指向性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孩子未来的成长,或许会单独就此问题做出释明,以让双方重新对此问题进行思考。但实践中,在法官身上负有众多案件的前提下,多不会自惹麻烦、增加自身工作量。
其次,关于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坚持两个孩子需要一起抚养,或者夫妻双方各自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责任,法庭通常的审理程序是先调后审。调解的过程中会详细了解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以及是否真正愿意同时抚养两个孩子或者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个调解过程可能是漫长的,有责任心的法官会通过讲法、说理,从综合的角度来引导夫妻双方达成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就父母子女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就不满两周岁、年满八周岁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遵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裁判的基本原则,核心仍然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再次,夫妻双方就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候法院的裁判原则及上诉要求改判的事实和理由。
从现有判例来看,对于夫妻双方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抚养权归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法院在判决时候通常会采用最简单也最显公平的方式,即平均分配。法院如此判决的最直接原因其实也容易理解,一方面,办案法官手头可能有众多案子,在调解未果的签下,按照公平分配原则裁判抚养权归属,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且不会降低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法律赋予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针对既有判决上诉的权利,只要一方当事人愿意就诉争问题上诉解决,那么,继续走法律程序就是,婚姻家庭关系毕竟不是其他涉及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二审裁判后,通常情况下再审的可能性不会有。
那么,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上诉要求改判的事实和理由的重点在哪里呢?其实,重心仍然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回归到法律规定的话,仍然是《民法典》第四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具体规定。《解释(一)》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其实是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和路径。
此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虽然在执行层面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法律规定本身仍未脱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保持亲情的持续性等基本原则。
最后,离婚诉讼过程中争取抚养权归属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均就事实和证据的适用作出了或原则或具体的规定。尽管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属于人身法律关系,但是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仍应当将该等问题视为与其他诉争民事法律同等的法律问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最终落到证据来说话。本质上,证据的指向性仍然是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
在所有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抚养权问题的,都是迈不过的坎,尤其是在当今家庭儿女数量不多的情况下,抚养权归属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多数时候重要性可能会超过财产分配问题。
人生百年,无论是对自我,还是对儿女,其实都一样。如果不是实在过不下去,尽量不要走到诉讼离婚的地步。愿所有的家庭都和和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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