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印象当中,一提到遗嘱,就认为必须去公证。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公证遗嘱确实具有最高的效力,但《民法典》实施以后,对此进行了修改,公证遗嘱不再是最高效力遗嘱。
《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也就是说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以上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公证遗嘱,不仅程序繁琐、按比例支付一定的公证费,而且在效力上也并没有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简单、可随时设立,而且不需要见证人在场,所以是最简便易行的遗嘱形式。什么样的自书遗嘱才是规范有效的呢?
(1)亲笔书写。必须是立遗嘱的人本人亲自用笔从头到尾都自己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也不能用打印等其他形式打印。
(2)亲笔签名。必须是立遗嘱的人本人亲笔签上自己的姓名,只盖姓名章或只按手印无效,可以本人亲笔签名后再盖上自己的手印。
(3)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年、月、日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仅写**年**月或仅写**月**日。明确时间的意义在于,可以分辨出立遗嘱的先后时间,如果有多份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注:书写遗嘱时尽量不要涂改或增删,如有涂改和增删,尽快重新书写一份。如遗嘱有几页,立遗嘱人最好在每一页上都签名,这样可以明确整个遗嘱的完整性。
(1)财产信息明确。财产信息必须明确具体且唯一,即通过书写的信息可以确认,不会产生争议。如房产,要写明房产所处的地段、楼层、房号、房产证号等信息;银行存款,要写明开户银行、卡号等。
(2)继承人明确。继承人不能只写儿子、女儿,而要写清楚继承人姓名、与立遗嘱人的关系、身份证号等。
(3)继承意思表达明确。一定要写明(财产)由(谁)“继承”,不能写(财产)交给谁“处理”。
(4)继承份额明确。即明确财产份额的多少由(谁)继承,如财产的全部、50%、1/2。
注:财产必须是自己有处分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只对属于自己一半份额的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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