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生活中,我们很少听到离婚这个词。一旦出现这个词那可就会被人笑话,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人开始自由地选择婚姻,离婚率也持续上升。
去年的疫情过后,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处由于离婚火爆,频频登上热搜:上海婚姻登记处复工后,离婚预约爆满;西安17家婚姻登记处恢复工作后,离婚预约每天爆满。令人唏嘘。
全国各地离婚率的增高,使得离婚协议也在离婚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我想大家对离婚协议一定充满了好奇和疑惑,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大家解读何为离婚协议,何为一份合格的离婚协议。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我认为离婚协议便是能否成功协议离婚的核心要素,离婚协议则是根据个例夫妻双方自己的情况来书写,大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予、财产分割等。
在大众的普遍认知下离婚协议似乎是必须签订必须存在的,但离婚协议书是否需要签订要看个案情况,比如去民政局离婚时,则必须要签订离婚协议,从离婚协议书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是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基础上约定相关事项的,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前提就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因此去民政局离婚需要离婚协议书,而且会依据离婚协议的集体内容进行登记离婚,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去法院离婚时则不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去法院申请离婚则说明夫妻双方间已经产生纠纷依据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情况无法达成一致,比如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双方无法就孩子抚养权归属或抚养费支付等方面达成一致,无法签署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离婚协议,这时则需要法院的介入进行调节,此时就不再需要签署离婚协议了。
离婚协议是针对个案情况来起草书写的,不同的夫妻状况衍生不同的离婚协议,一般的离婚协议书会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何时在何地登记结婚、是否育有子女(子女的身份信息)、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有子女的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违反协议的解决办法。
子女的抚养权一直都是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争议最大最容易产生分歧最难达成一致的部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也是被明确要求书写进离婚协议中的部分,为了尽可能的减少纠纷针对抚养权的归属,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权归属的问题解决后便是抚养费支付了,尽管离婚,也无论抚养权最终归属于谁,父母双方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则应通过给付抚养费的形式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针对抚养费给付的问题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也可以约定至子女大学毕业时为止。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的探望权,探望并不是必须约定在离婚协议中的,但也可以将探望的时间频率等约定进离婚协议中。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是离婚协议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没有在婚前作出特殊约定的,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的财产增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分割。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时除外,但有几种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不被法律支持的,比如将财产归子女,这属于赠予,但一般情况下尽管约定将财产归属子女,但父母一方仍然掌管着财产,赠予并没有完全履行即无法生效;还有“谁提离婚谁没有财产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这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限制了离婚自由权是无效的。在实际情况中往往很难清楚明白的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确,往往在离婚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各怀鬼胎,法律为了规避这种情况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求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尽管最终夫妻情分走到了尽头,但仍然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时,尽管已经进入了离婚阶段也是双方共同承担的,那么如何确定这个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用通俗的话来讲,夫妻共同债务即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义对外而产生的债务,这是最表象的一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中以一人的名义对外产生的债务,在债务人可以举证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中的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应承担责任,但无法举证证明将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这便是个人债务了,不知情的一方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我认为离婚协议的存在是合乎情理与法理的,但往往给人一种冷漠可悲的感觉,一段感情的破裂已经让夫妻双方身心俱疲,离婚协议在这种时刻便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中立”的维护着双方的合法权益,情感上受到伤害时,尽力让双方免于经济上的损失。
离婚登记“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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