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婚姻法”我相信大家都早有耳闻,其中设立离婚冷静期这项新规定,果不其然,嘲声比呼声还高。除此之外对于房产分割的新划分我想大家也是非常重视的。
对于很多人来说,买房可谓是人生一大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每年的房价都水涨船高,这对大多数家庭来说经济负担不小,为了偿还高额房贷,可能需要“抠抠搜搜”几十年。
大部分人买房我想应该还是为以后结婚而考虑,毕竟现代社会没有房子的话很难找到结婚对象。结婚之后如果夫妻两人的感情一直和和顺顺的,两人都努力工作存钱还房贷,日子也能过得有滋有味。但还有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商量离婚的时候因财产分割问题而苦恼,尤其是对于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要如何分配,相信大部分人仍旧是一头雾水。
在传统观念里,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个房子就属于谁,那么自然而然离婚之后另一方就无权分割房产。事实真就如此吗?
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考虑了更多的可能性,更加的完善且公平公正,最大限度保证了双方的利益及财产。避免不义之徒钻法律的空子,无情压榨弱势一方。也能让夫妻感情问题更加的果断和纯净,不用再为了财产分割而苦苦支撑不幸福的婚姻。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幸福的婚姻,不是吗?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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