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都知道,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但是在维权过程中,很多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都没有得到支持,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劳动者未合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员工要具体如何实施操作呢?
我们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很多劳动者会以为:只要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保,劳动者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根据笔者实际经办的案件经验,劳动者按照上述做法很难拿到补偿金,若最后走到法律途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到底应该如何提高自己的胜率呢?
当你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时,先不要急着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先通知公司要求补缴社保,若无特殊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就要及时补足,如果在合理期间内,公司将社保补足了,那么劳动者再要求主张补偿金,可能就比较难得到支持。
若公司无特殊理由,未及时(一般是一个月)补缴社保,劳动者就可以向公司发函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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