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生育被侵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中,涉及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案件数量比较多。究其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对相关政策法规认识不清造成的。那么入职后怀孕了欲休产假,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给公司?
网友咨询:
张某入职本市一家科技公司,岗位为工程师,双方约定月薪1.5万元。上班不久,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初告知单位她怀孕了,想要休产假,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给公司?
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叶建荣律师解答:
产前要向公司请产假的话,需要以下证件:
1、判定是否能符合生育资格:生育证、准生证或者结婚证,其中生育证和准生证就是当地计生部门允许生育的备案资料。
2、判定假期时间:所有围绕生育前后的医学证明,包括产检、生育、出生证、终止妊娠和医生休息建议书等。
3、其他可能要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等、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叶建荣律师解析: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简称或俗称。而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后,在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之一。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完全相同。作为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一种生活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但在发放标准上,前者是依据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多少来决定的,实际支付金额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的数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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