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差我钱,有借条或欠条,打官司居然输了,这是怎么回事?”“朋友差我二十万块钱,当时现金给他做生意的,有借条,起诉他应该没问题吧?”。。。。。。
遇到类似问题,直觉告诉我,借贷有风险(不仅仅是对方无力偿还的风险,更甚至官司还有败诉的风险,当然,不是说官司一定就会输),本文主要讨论现金交易型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不考虑诉讼时效或被告主体错误等其他可能败诉的情形,为什么有借据,官司还是会输?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现金交易型民间借贷是如何规定和法律适用的。
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意味着,即便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条,若贷款人未提供借款,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成立,因此,贷款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前提。同时,该条规定延伸出两个法律问题:一、若欠条出具后或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未提供借款,则欠条或者借款合同因双方缺乏借贷合意而不成立;二、若欠条出具后或借款合同签订后,原本打算提供20万最后只提供了10万的借款,则欠条或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应当随着最终提供的借款金额发生变更,而不是以欠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作为实际借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由此可见,借据只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之一,法院在审理仅仅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现金交易型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大额款项实际支付情况成了法院审查的重中之重,这也许就是网友败诉的关键。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得出法院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这一事实认定上是非常谨慎。
看到这里,有人就要开始钻字眼了,借条上不是写明了“今借到XX人民币XX”吗?“借到”二字就代表已经给钱了吧。但现实中,多数是先签合同、先写借条,再给钱的。借据并不能理所当然的理解为双方已经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为了让大家了解法院对现金交易型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规则,笔者收集了部分地方法院对相关问题规定,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审判人员不能仅凭借据即认定付款事实,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大小、现金支付原因、借款经过、当事人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对现金支付借款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释,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否认但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反驳证据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出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现金支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可责令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方面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出借人陈述的事实前后不一,提交的证据不能辅证款项已实际支付的,可以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因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以通过传唤当事人本人或者法人、其他社会团体的具体经办人员到庭,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贷款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贷款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上述地方法院对现金交易型民间借贷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中,都侧重于审查资金支付情况、支付能力。因此,仅仅有借据而法院认为超出你的支付能力,你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官司也是有败诉的风险的。当然,现实生活中,对于现金交易较小,通常法院不审查资金情况。
如何防范大额现金借款导致官司败诉的风险?
首先,养成良好的银行转账交易习惯(银行转账,有迹可循),同时,保留好相关债权凭证。其次,现金交易,建议邀请证人在场或现场录音录像,记录资金交付的事实;若已经现金支付,可通过后期聊天或通话中固定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容。第三,相关借据或者合同内容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第四,借款用途必须合法(赌债或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第五、特别要注重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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