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伊莱斯家具厂签订家具定制协议,要求伊莱斯家具厂为其定制家具300套。协议约定周某先交付定金5万元,剩余的价款25万元待伊菜斯家具厂完工后交齐。周某交付定金后,伊菜斯家具厂发生资金运转困难,无法按期交付协议中约定定制的家具。后周某将伊莱斯家具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伊莱斯家具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伊莱斯家具厂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当交纳中请执行费1400元。且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伊菜斯家具厂仓库中有成品家具20套,法院对该批家具进行了查封并申请拍卖,故而执行过程中产生拍卖费用300元。
在此案中,1400元是申请人启动诉讼程序需要交纳的费用,属于申请执行费,根据法律规定最终由被执行人直接负担,申请人周某无须预先垫付,也就是说,法院会将这1400元计入执行标的,从而直接向被执行人家具厂执行101,400元。而300元的拍卖费用则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中请人在法院要求时应当预先垫付,待周某交纳后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时,对被执行人家具厂的执行标的就变为101,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区分执行申请费与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申请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执行申请费根据案件类型、标的金额的不同,规定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没有相应的收取标准,一般依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与申请执行费一样,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都应由被执行人最终负担。其中申请进行鉴定、评估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相应的鉴定费、评估费。执行到案款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进行检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相应的检验费、审计费。对该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是不同的是,司法实践中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须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全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由此可见,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需要预交的,费用实际发生时,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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